奥康国际: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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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 司 zO12年 度股 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浙 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公 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等 法律 、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 和 《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 规 定 ,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 (以 下简称 “金杜 ”)接 受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奥康 国际”
或 “公 司”)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列席奥康 国际 ⒛12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
次股 东大会 ”),对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 ,并 就本 次股 东太会 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金 杜审查了奥康 国际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 括 :
1,《 公 司章程 》 ;
2,奥 康 国际于 ⒛ 13年 4月 ⒛ 日召开的第 四属 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 ;
3。 奥康 国际于 ⒛13年 4月 叫 日召开的第四属监 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 ;
4。 奥康 国际于 ⒛ 13年 4月 26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证 券 日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 《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
有 限公 司关于召开 ⒛ 12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的通知》 ;
5.本 次股 东大会股 东登记记 录及 凭证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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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议案 。
金杜律师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并 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
的有关事实以及奥康国际提供的有 关文件资料进行 了核查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召 集 、 召 开程 序
根据奥康国际第 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 四属监 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
议及股 东大会通知 ,2013年 5月 17日 ,本 次股 东大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 的时间、
地`点 ,采 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召开 ,并 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 司股 东
大会规则》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 员、召 人 资格
根据对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 员提交的股 东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验证 ,现 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6名 ,代 表有
表决权股份 303,983,OO0股 ,占 奥康国际有表决权股份`恣 数的 7581%。 经金杜核查
验证 ,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 明文件。
金杜认为,上 述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
章程》的有 关规定。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奥康国际董事会 ,召 集人 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金杜律师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按 《上 公 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
1、 《关于公 司 ⒛ 12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公 司 ⒛ 12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公 司 ⒛ 12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4、 《关于公 司 ⒛ 12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 《关于公 司 2O12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 《关于聘请公 司 zO13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
7、 《关 公 司 ⒛ 13年 董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
8、 《关 公 司 ⒛ 13年 监事报酬事项 议案》 ;
9、 《关于公 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10、 《关于对公 司营销 网络募投项 目变更部分实施 内容的议案况
l1、 《关于公 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金杜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金 杜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 、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
(下 接签字盖章页 )
(本 页为股 东大会见证 意见之签 字页,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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