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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4-04-25  

						股票代码:603001          股票简称:奥康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4-009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
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
1      利分配政策如下:              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
       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配政策包括: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一)利润分配原则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     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
       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     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     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二)利润分配形式
       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
       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     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
       式;                           式。
           (三)现金分红比例:公          (三)现金分红的间隔期间
                                     1/5
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
额的 20%;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四)在公司营运资金满 需求以及盈利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情 况 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
红。                         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
    (五)若公司利润增长迅 体条件及比例
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除存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特殊情况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 外,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
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 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配预案;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
    (六)如公司董事会做出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营;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 突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到 80%;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5
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基于
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
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
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
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
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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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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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在原第一百五十八条后新增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
2    条,以后各条顺延。         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
                                   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
                                   现金分红为主,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基本
                                   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3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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