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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04-25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明确浙江奥康
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
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
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原则,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作为公司
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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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
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分配比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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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
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
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
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
制定,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
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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