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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8  

						K|NC&W D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路 1号
                                                                                                                           环球金 融 中心 办公 楼东楼 20层                邮编 10O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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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ongsanhuan Zhong|u,Chaoyang Distr ct

金杜律师事务所                                                                                                             Be刂 ng100020,P R China

                                                                                                                          T+861058785588
                                                                                                                          F+861058785522
                                                                                                                           www,kWm,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 有限公 司 2015年 年庋股 东大会的
                                                  法律 意见书


                    致 :浙 江 奥康鞋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法》、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上 市 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关于加 强社会 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 的若
                    干规 定 》及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实 施 细 则》等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规 范性 文 件 和 《浙 江 奥康 鞋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 简称 “《公 司章
                         ”                                                   “   ”
                    程 》 )的 规 定 ,北 京市全杜律 师 事务所 (以 下 简称 金杜 )接 受浙 江 奥康 鞋 业股
                                             “           ” “    ”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奥康 国际 或 公 司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列席 奥康 国际 2015
                                                    “                ”
                    年年 度股 东 大会 (以 下 简称 本次股 东 大会 ),对 本次股 东 大会 的 召开过程进 行
                    见证 9并 就 本次股 东 大会 的相 关事项 出具 本 法律 意 见书 。


                         为 出具 本 法律 意 见书 ,全 杜律 师审查 了奥康 国际提供 的 以下 文件 ,包 括                                                                  :




                         1.《 公 司章程 》                  ;




                         2,奥          康 国 际 于 2016年 4月 25日 召开 的 第五 届董 事会 第十 二 次会 议 决议                                                                ;




                         3,奥          康 国际 于  2016年 4月 25日 召开 的 第五 届监 事会 第九次 会议 决议                                                                ;




                         4,奥          康 国 际 于 2016年 4月 26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 日报 》、《证 券 时报 》和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 上 刊 登 的 《浙 江 奥康鞋 业股 份 有 限
                                                                                      “               ”
                    公 司关于 召开 2015年 年 度股 东大会 的通知 》 (以 下 简称 股 东大会 通知 );
                         5,奥 康 国际 本 次股 东大会股 东登 记 记 录及 凭证 资料                                                         ;




                         6,奥 康 国际本次股 东大会 相 关议 案 。

                         全杜 律 师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按 照 律 师行 业公认 的 业 务标 准、道德 规
                    范和 勤勉尽 责精神 ,列 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并 对 本 次股 东太会 的 召集 、召开和表
                    决的 有 关事实 以及 奥康 国 际提供 的有 关 文 件 资料进 行 了核 查验证 ,现 出具 法律 意
                          ^F:
                    见钕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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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奥康国际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奥康国际有表决权股份 251,832,617 股,占奥康国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2.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奥康
国际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奥康国际有表决权股份 894,600 股,占奥康国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
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包括奥康国际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


    综上,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奥康国际董事会。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2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
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5 年董事、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7、《关于延长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增补刘洪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奥康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3
(本 页为股 东 大会 见证 意 见之 签 字 页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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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负责人   :




                                                             =o-^+t   n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