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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金杜”)接受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国际”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奥康国际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奥康国际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奥康国际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奥康国际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 奥康国际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奥康国际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奥康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奥康国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奥康国际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奥康国际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现场参会及通过网络投票
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奥康国际有表决权股份
252,352,517 股,占奥康国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33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
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包括奥康国际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


    综上,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奥康国际董事会。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2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7 年董事、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6.01 董事长王振滔 2017 年薪酬;

    6.02 董事兼总裁王进权 2017 年薪酬;

    6.03 其他董事、监事 2017 年薪酬;

    7. 《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第 8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第 6.01 及第 6.02 项议案,关联股东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振滔、
王晨、王进权分别回避表决。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奥康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4
(本 页为股
             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 正文)




                                       单位 负责人   :
                                                             △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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