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12月修订)2019-12-12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9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1/6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公司下

属公司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以及通过其它方式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6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
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上市规则》第 9.3 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
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
有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均须经管理层审议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6
    第十一条 总裁为对外投资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由相关的项目小组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
营管理层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
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的;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6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违反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
承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
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
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
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




                                   5/6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