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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修订)2019-12-12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
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
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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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
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
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裁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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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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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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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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