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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修订)2019-12-12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
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浙江奥康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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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公司董事长、总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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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因审计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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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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