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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奥康国际: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2年4月)2022-04-26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大股东”)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
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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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填报董监高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定期(半年一次)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股东申报及披露

    1、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将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公司大股东拟增/减持公司股份及所持公司权益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备大股东增/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
情况及权益变动报告(如适用)等;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八条   董监高申报及披露
    1、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监高任职期间及离任的董监高在离职后半年内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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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监高在增/减持股票前,应当提前将增/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向公司董监高
及时反馈是否可以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意见,如该增/减持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应当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监高未取得证券投资中心意见反馈前不得违
规增/减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至少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20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公司应当在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
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董监高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在接到
上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的“董监高持股
变动”菜单项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公司填报完成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子栏目中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
供投资者查询。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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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1、公司及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2、大股东、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3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
间不得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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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股份,且不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当日起至
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 30%的,公司董监高增持本
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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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
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监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
加锁解锁管理。”
    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监高离任信息并办理加锁解锁事宜后的 2
个交易日内,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
日起 6 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离任后 3 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公司董监高
的,公司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书面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
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1、公司上市时董监高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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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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