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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奥康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6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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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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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中心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中心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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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中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
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
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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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中心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中心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二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中心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投资中心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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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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