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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奥康国际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6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合理回报投资者,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2022 年修订)》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规划、股东回报、融资
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着眼于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投
资安排、资本结构、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本着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
展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坚持以现金分红为
主的分配原则,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若
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未分配
利润将主要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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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业绩增长快速,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分配比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
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
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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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
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
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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