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10-15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11
第六章 附则.............................................................................................................. 12
-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3-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可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和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
(单位)填写申请表,先由财务负责人签署,再经总经理签署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审批,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工作进度
报告。确因不可预见无法预知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
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应当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6-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
-7-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
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
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8-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
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內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9-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0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监事会有权监督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经 2008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 9 月 25 日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3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