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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昌电子:宏昌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0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充分体现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
红方式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1、2022 年度日常关联采购执行

    确认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宏
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采购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
公正,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2023 年度日常关联采购预计

    2023 年度公司预计向关联方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宏和电子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宏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生产原材料,预计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上述预计交易属合理、必要,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
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并
且较好的完成了公司之前的年度审计工作。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事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 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提名林瑞荣、江胜宗、刘焕章、方业纬、蔡瑞珍、
林仁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何贤波、黄颖聪、何志儒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以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该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具备履行董事、
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3、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2 年度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事项时,遵守了公平、公正原则,审
批程序合规,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