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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锻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9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
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归还。
    二、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
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预案合理可行。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预案具备必要性、
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