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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后,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方
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兼顾了维护股东长远利益
和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和相关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相应的执
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
报告客观、公正、公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计提后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公司独立董事丁斌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时间已届满六年,公司董事会
决定选举新独立董事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运作的需要。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志迎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志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具有独立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未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志
迎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原则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