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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6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
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
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口头警示的具体情况
     1、2018 年 3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示,警示
事项为:“公司于周日下午提交股权激励相关公告,错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事
前公告选成事后公告,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经讨论决定,给予公司及董秘王
晓峰口头警告。”
     2、2019 年 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示,警示
事项为:“12 月 26 日 公 司 公 告 称 , 2018 年 度 累 计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共 计
2767.34 万 元 ,其 中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1738.30 万 元 ,占 公 司 2017
年 归 母 净 利 润 41.24%。其 中 不 存 在 单 笔 达 到 披 露 标 准 的 政 府 补 助 。经 查
明 , 2018 年 5 月 25 日 公 司 收 到 一 笔 300 万 元 政 府 补 助 后 , 就 已 达 到 披
露 标 准 ,公 司 延 迟 披 露 7 个 月 。公 司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相 关 信 息 可 能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与 股 价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但 公 司 未 及 时 披 露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知 情
权 。上 述 行 为 违 反 了《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1.12.7
条 等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作 为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违 反 了《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2.2 条 、第 3.2.2 条 的 规 定 。根 据《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17.1 条 和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和 监 管 措 施 实 施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
我 部 做 出 如 下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对 合 肥 合 锻 智 能 制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时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王 晓 峰 予 以 口 头 警 示 。”
     3、2020 年 2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示,警示
事项为:“经 查 明 , 合 肥 合 锻 智 能 制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披 露 公 告 称 ,公 司 2019 年 累 积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金 额 18,240,843 元 ,其
中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为 17,393,743 元 。 上 述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净 利 润 的 33.88%。 经 进 一 步 核 实 , 公 司 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 累 计 收 到
的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已 达 到 上 一 年 度 净 利 润 的 10%以 上 , 达 到 信 息
披 露 标 准 ,但 公 司 并 未 及 时 以 临 时 公 告 形 式 予 以 披 露 ,迟 至 12 月 31 日
才对外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9.2 条 、第 11.12.7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考 虑 到 公
司 未 存 在 单 笔 政 府 补 助 达 到 披 露 标 准 的 情 形 ,据 此 我 部 对 合 肥 合 锻 智 能
制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时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王 晓 峰 以 口 头 警 示 。望 公 司 引 以 为
戒 , 严 格 遵 守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要 求 。”
   (二)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加
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并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