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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后,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本次
发行的股票定价方式公允、合理;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整体竞争
 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国家现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代表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且该授权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的实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