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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2-12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2-025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22号文核准,合肥合锻智能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845,14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40,618,194.05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6,605,685.93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434,012,508.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5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2]230Z00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22年1月24日完成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
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合锻智能制   130201052920034
                                                              437,012,012.11
合肥望江路支行             造股份有限公司   820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80台煤炭智能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佟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