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之(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关于收购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36.04%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定价客观、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允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沃 健、周心权、钱明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