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创力集团:创力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9-17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同意上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上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上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1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
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落实
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上述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上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同意上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2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能够从程序
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收购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36.0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
各方除本次评估服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
冲突,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同意收购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36.0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沃 健、周心权、钱明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