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创力集团关于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声明函2022-07-11
创力集团关于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声明函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现本公司郑重声明: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下
列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中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6、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8、如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本公司委托,担任本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本公司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改文件。
10、本声明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声明函》的签署/
盖章页)
声明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