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8-03-28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该预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所
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2017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止2017年12
月31 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为:
1.本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关联交易: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北京一轻研究院 房屋建筑物 217,877.56 228,771.43
合计 217,877.56 228,771.43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9,338,241.58 7,355,975.00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
关联交易均签署了合法有效协议及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权利
义务均得到了适当的履行,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自
身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
当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关联方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性较小、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性资金,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
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性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
提高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助于强化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内容,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三年分红规划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公司三年分红规划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起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
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
意公司三年分红规划方案的内容,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在公司2017 年度审计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
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也未发生担保事项;公司也未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洪福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