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2019-04-18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会计准则以下统称“新金
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
内容进行调整,并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会
计准则。
本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本次变更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且不涉及
对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执行
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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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于 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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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王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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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杜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