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8-3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
组》(财会〔2019〕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19〕8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
司《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及会计报表格式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于雳、王洪福、杜军平
2019年8月29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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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王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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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杜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