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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豪科技: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03-1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
司三年分红规划》的有关规定;该预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
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所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2019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止2019年12
月31 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9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330.41万元,具体如下:

    (一)、经营性关联交易 262.8万元,为向诸暨轻工时代机器人有限公司销
售自动换底线和热切割等外围配件相关半成品,累计262.8万元(含税)。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67.61万元

    1、向北京造纸一厂采购办公用纸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造纸一厂采购办公用纸交
易金额为 1.45 万元(不含税)。

    2、向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招待酒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酒
交易金额为 3.65 万元(不含税)。

    3、向北京一轻研究院及北京控股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研究院提供信息化技
术服务交易额 40.72 万元(不含税)。

    4、向北京一轻研究院租赁房屋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研究院租赁员工宿舍
金额为 21.79 万元(不含税)。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2019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签署了合法有效协议及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相关权利义务均得到了适当的履行,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关联交易均出
于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
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关联方利益的情况。

    另,2019年度,公司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为1307.45万元(不含税)。
我们认为管理人员报酬符合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0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8100万元,本次公司
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是在公司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
的基础上,预计公司2020年日常性关联交易发生情况。

    本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
升,通过与诸暨轻工时代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紧密合作,有力利于提升公司服务客
户的能力,加强客户粘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
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
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其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同意公司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
超过8100万元的授权。

    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也未发生担保事项;公司也未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六、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
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为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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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王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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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杜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