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大豪科技关于本次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05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
可。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
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有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相关事项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交易对方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在
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涉及的本次交易调整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4、我们审核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1-04618号、大信审字[2021]第1-04622号)、《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1]
第1-00016号)、《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666号、中联评报字[2021]
第668号),并对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
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666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668号)所载明的、
且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北
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982,645.05万元,北
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45%股份的交易价格为284,940.00万元,北京红星股份有限
公司1%股份的交易价格为6,332.00万元。经我们查验,定价公允、合理,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有关聘请公司2021年度年审机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因而同意将拟聘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的机构的相关议案
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杜军平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毛 群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王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