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大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5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对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
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
的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
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
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的评估结果;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公司红星股
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红星股份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各方
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
理,交易定价公允。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杜军平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毛 群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