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豪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1-06-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1)第 356-1 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大豪科技”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本次重组出具
了京天股字(2021)第 35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
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根据原《法律意见》出具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相关重大事项,本所对相关事
宜进行了核查验证,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法律
1
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目录
正文 ............................................................................................................................... 4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4
3
正文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政府机关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已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核准。
本次交易已取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
(二) 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20 年 12 月 7 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4 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
(三)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
1. 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尚需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
权机构的批复意见;
2. 本次交易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履行的决策和
审批程序外,大豪科技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何鹏
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