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大豪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10-21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7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
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9 月 12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
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 426.1 万股。
6、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谢志勇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0 年 6
月 18 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
8、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4.20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
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
回购注销。
(2)公司 2020 年度业绩: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5.46%,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8.58%;2020 年度研
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为 11.95%。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50%,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5%;2020 年度研发投
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 9.3%。”的业绩考核条件,应对 46 名(不包括离职人员)
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数量合计 176.84 万股,占本次回购注
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19%。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20 元/股(为基于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分红
派息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
7,427,280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加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11,000 -1,768,400 2,442,6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921,890,711 0 921,890,711
合计 926,101,711 -1,768,400 924,333,311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目前的 926,101,711 股变更为
924,333,311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完成
前述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 926,101,711 元变更为 924,333,311 元(实
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数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
行勤勉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且
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上述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并且公
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