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 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对本次会议有关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 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公司审 计要求,因而同意将拟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 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 群 王敦平 杜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