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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豪科技: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3-1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大
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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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
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
行审计;

    (六)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其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
价;

    (七)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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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
委员会应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
措施。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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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视为未出席此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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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如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委
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审计工作小组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审计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
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于会议决议产生当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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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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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
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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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
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 “少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




    本细则于 2012 年 3 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13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3
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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