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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豪科技:大豪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3-1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
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应遵
循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职业操守,对公司经营、财务以
及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保证自己及关联人、关联自然人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归口证券部管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时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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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季度报告
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定公告日前 10 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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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数量管理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
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及买卖时
间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当年不能
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以送股、转增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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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程序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证券部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将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提前告知公司,公司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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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
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
有关。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进行
申报和披露,申报和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
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
外,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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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9 日




    本制度于 2012 年 3 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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