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2022-11-01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22.13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
2022 年 10 月 24 日,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
司 A 股普通股。草案公告时首次授予 52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计 454 万股,
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189.0711 万股的 0.49%。
授予日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2 人调整为 49 人,首次授予总数量由 454 万股调整为 426.1
万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
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9 月 12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
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 426.1 万股。
6、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谢志勇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0 年 6
月 18 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
8、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4.20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
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10、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
理;并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披露了《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2 年 1 月 21 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
11、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46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2019 年 10 月 23 日
授予价格(调整后) 4.64 元/股(3.80 元/股)
实际登记授予数量 426.1 万股
实际登记授予人数 49 人
(四)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
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021 年度,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1,504,881,075.44
元,较 2015-2017 年均营业
收 入 789,441,154.78 元 增
长 90.63%;2021 年度,同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行业营业收入较 2015-2017
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
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2021 年度净资产收
均值为 79.6%;
益率不低于 17.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
(2)2021 年度,公司净资
3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度研发投入
产收益率为 18.15%;同行
占营业收入不低于 9.4%。
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
注: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
为 4.36%;
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
(3)2021 年度,公司研发
为同行业对标企业。
投入 146,500,524.58 元,占
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74%。
公司上述指标均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优(A)对应解除限售
比例为 100%、良(B)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46 人考核结果均在良(B)
4 中(C)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 75%、差(D)对应 及以上均完成个人层面绩
解除限售比例为 0%四个档次。若解除限售上一年 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本次共有 46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22.13 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 92,433.3311 万股的 0.13%。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售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
股) 数量(万股) 例
高级副总
1 王晓军 经理、董 19.50 5.85 30%
事会秘书
董事、总
2 茹水强 31.50 9.45 30%
经理
高级副总
3 邢少鹏 24.00 7.20 30%
经理
4 孙永炎 副总经理 14.00 4.20 30%
5 杨艳民 副总经理 10.00 3.00 30%
6 周斌 财务总监 10.00 3.00 3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98.10 89.43 30%
人员(40人)
合计(46人) 407.10 122.13 30%
注: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因未达到业
绩考核条件,已于 2022 年 1 月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其中,茹水强注销 12.6 万股,王晓军注
销 7.8 万股,邢少鹏注销 9.6 万股,孙永炎注销 5.6 万股,杨艳民注销 4 万股,周斌注销 4
万股。
本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禁后,上述 46 名股权激励对象仍有属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股份尚未解禁,占每名激励对象总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11 月 4 日。
(二)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22.13 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任职期间及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还应遵守公司 2021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
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442,600 -1,221,300 1,221,3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921,890,711 1,221,300 923,112,011
合计 924,333,311 - 924,333,311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
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