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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豪科技:大豪科技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4-21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大豪科技2021年-2023年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该预案是结合公司
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所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实施
现金分红是基于公司资金充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符
合公司现实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2022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止2022年12
月31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2年发生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日常关联交易
(1) 向北京红星酒业有限公司采购酒水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红星酒业有
限公司采购酒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612,334.68 元(不含税)。
(2) 向北京一轻日用化学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用品
    由于业务需要,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日用化
学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8,104.42 元(不含税)。
(3) 与一轻控股旗下公司办公用房屋、员工住宿房屋的出租与承租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鸿运物业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办公用房屋租金合计 854,583.63 元。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研究院
租赁员工住宿房屋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220,113.67 元(不含税)。
    一轻资产支付房租物业费用 2,598,840.61 元。
(4) 向北京一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食品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食品集
团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48,100.58 元(不含税)
(5) 向北京一轻研究院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研究院
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801,475.84 元(不含税)。
(6) 向北京首都酒业有限公司采购酒水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首都酒业有
限公司采购酒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119,772.00 元(不含税)。.
(7) 向北京龙徽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酒水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龙徽文化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酒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85,200.00 元(不含税)。
(8) 向上海迈宏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上海迈宏电子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货物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749,948.70 元(不含税)
(9) 向北京北冰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北冰洋食品
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329,811.32 元(不含税)。
(10) 向北京一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食品集
团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222,641.51 元(不含税)。
(11) 向北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由于业务需求,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北京一轻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38,679.24 元(不含税)。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2年度,公司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为1485.599万元(含税)。

       四、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第四届第十二次监事会,
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为使用授权额度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
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本次授信融资涉及的为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产生的
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持
续稳健发展,2022年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为:分别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大豪
和天津大豪提供15,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担保;分别向控股子公司兴
汉网际和轻工时代提供3,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担保,控股子公司的
其他股东分别向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

   2022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所涉的
担保系公司为使用授权额度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本事项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统一
管理,被担保子公司状况良好,经营风险可控。上述综合授信事项、使用授信
额度产生的担保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以上担保事项外未向
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未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
保,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严格遵循独
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使用授权额度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该事
项所涉的担保系公司为使用授权额度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本事项的经营活
动由公司统一管理,经营风险可控。上述综合授信事项、使用授信额度产生的
对外担保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盘活票据
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关
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八、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调整。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
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的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
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   群                  王敦平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