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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大胜华: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20-073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698.2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海润”)
因与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龙化工”)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近日接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
区人民法院《缴费通知书》。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上海路 2 号厂房 506 室(B)
    法定代表人:李贤东,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南(汉北路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李连生,执行董事
    被告:李连生,男,汉族,系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
    2019 年 5 月份,原被告签署三份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粒碱,共
付款 14335900 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未能退还货
款。2019 年 8 月份和 2020 年 6 月份,双方就还款问题签署协议,被告仅支付少
部分货款(含少量以货抵债部分),余款未能退还。2020 年 10 月底,被告已构
成严重违约,无法如约还款,原告于 11 月中旬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本金 1389.74 万元、逾期利息 308.52 万元(暂计算
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以上共计 1698.26 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 15%计算,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判令被告李连生就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就被告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整套粒钾生产装置
所属设备及附属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由被告承担保全费、担保费、案件受
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正在等待一审开庭通知,尚未进行庭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保全金额 100 万元。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