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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大胜华:石大胜华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坏账核销的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
1,615,594.07 元进行核销(其中,张家港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334,727.14 元、
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89,005.40 元、ATI COMPANIES INC 165,018.41
美元,折合人民币 1,091,861.53 元)。

    二、本次坏账核销的原因
    1、2015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向 ATI COMPANIES INC 出口 4 票 EDTA(乙二胺四
乙酸)的代理业务共计 475,722.41 美元,因 ATI 下游客户有一笔 300,000.00
美元货款长期逾期,导致 ATI 的有效应收账款额度不足,无法正常贷款,致使其
资金运转出现困难,无法正常支付我司的货款,同时客户终止经营。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向中国人保提交案情说明,同年 11 月 23 日向中国人
保提交索赔申请书,2018 年 1 月 3 日收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款 310,704.00
美元,剩余应收账款 165,018.41 美元,因 ATI 终止经营该款项无法回款。
    2、张家港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向公司采购碳酸酯类产品,但其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2015 年 8 月公司向垦
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月垦利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要求张家港骏博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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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肖兆亚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因该三名被告涉及讼诉和债务纠纷较多,无可供执行财产,一直未收回。
    2018 年 3 月 7 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家港骏博新材料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2018 年 7 月 23 日裁定宣告张家港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
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
    2019 年 10 月 14 日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骏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进行裁定确认,扣除优先偿付后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分配比例为 2.47%,我
公司收回货款 20,385.64 元。2020 年 6 月追加分配,扣除优先偿付后用于清偿
普通债权分配比例为 0.52%,我公司收回货款 4,281.82 元,剩余应收张家港骏
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334,727.14 元、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89,005.40
元无法收回。

       三、本次坏账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坏账形成后,公司已经对坏账形成的有关内部责任人按照公司内部制度
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以上坏账核销金额为 1,615,594.07 元,已计提坏账
准备 1,615,594.07 元,计提比例 100%。以上坏账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
影响,也不影响公司后续对上述欠款的继续催讨。本次坏账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本次坏账核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坏账核销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坏账核销事项在董事会
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
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核销依据充分,更加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
于提供更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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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会计的规
定;核销依据充分,真实、合理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本次核销的坏账,
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核销的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
度,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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