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的相关材 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共同投资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春明 彭正昌 王清云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