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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石大胜华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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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
计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集团公司经营
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
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
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
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
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
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
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含全资、控股、
参股公司)开展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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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受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
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集团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集团公司范围内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测评;
    (三)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全面预算、经营指标进行审计;
    (五)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资源与资产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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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与系统的完整性、吻合有效性,系统的开发、使用、维护、
管理及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基建工程、重大投资项目、重
大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七)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审计,审计(一
般贸易)是否按照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进行申报,涉及
税收要素、许可证及监管证件、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运
保费等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是否按照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申
报等进行监督;
    (八)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关键岗位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
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协助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和举报调查,确
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负责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交
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全面获取和查阅被审计
对象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 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 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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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 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8. 重要会议记录;
    9.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10. 其他相关资料。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
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
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
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效能
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和发
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
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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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
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审计部和集团公司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专业人员组成;
    (三)下达审计通知。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应提前 3 天;特殊事项也可突击
审计,可在审计工作开展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查阅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工作;
    (五)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原
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反馈,特殊事项
可免于沟通;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审计小组应组织沟通会向
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或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
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反馈意
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情况形成正式审计报
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根据报告内容由党委会审议后,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签批后的审计报告根据授权范围进行分发;
    (七)出具整改计划。审计小组根据审计中发现需要整改
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提出审计改善建议,被审
计单位根据改善建议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在 7 个工
作日内反馈至审计小组,7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了整改措施的,应
提前告知审计小组并说明原因,但最多不得晚于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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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整改落实。审计小组应当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则按
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完善审计底稿、审计记
录等审计资料,并将以下文件、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整改意见书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
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保密
制度等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廉洁从业、抵制不正
之风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部可以提出奖励建议,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机构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
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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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
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交由集团公司纪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十七条 凡有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审
计部有权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请对其进行如下处罚:
    (一)提请对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评级的意见,并不得
因其他事项考核结果而抵消;
    (二)提请禁止相关责任人参加岗位晋升、调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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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原《山东
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石大胜华董发
〔2019〕2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