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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大胜华:石大胜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5-19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目        录

一、程序文件

    1. 会议议程

    2. 会议须知

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议案

    2. 关于合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暨 2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议案

    3. 关于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4. 关于增加 2021 年关联方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议案

    5.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1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 14:00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石大胜华办公楼 A402 室
三、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天明先生
四、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的出席情况
   2、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3、大会议案报告

    1. 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议案
    2. 关于合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暨 2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议案
    3. 关于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4. 关于增加 2021 年关联方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议案
    5.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4、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5、以举手表决方式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与计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6、现场投票表决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7、宣读现场会议投票结果


                                        2
8、征询参会股东对现场表决结果是否存在异议
9、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投票结果
10、宣读会议决议
11、大会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与会董事签署决议与会议记录
13、会议结束




                                  3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
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请尽可能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登记参会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登记参会的股东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不全的,
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参会。
    三、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现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
议,但不能参加本次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
    四、登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有序进行,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提前将股东发言登记表提交
主持人,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的问
题。
    七、全体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任何未经公司
书面许可的对本次会议所进行的录音、拍照及录像。




                                       4
议案一

           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

                                   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与员工持股平台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合资子公
司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 109,986 万元人民币,项目建设地为四川眉山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占地面积为 120,001 ㎡,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预计 2024 年 4 月投
产。
    项目总投资 109,986 万元,建设投资为 54,234 万元,其中设备购置 21,120 万元;
安装费 5,280 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27,834 万元。流动资金为 55,752 万元。具体事
项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与员工持股平台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合资子公

司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 109,986 万元人民币,项目建设地为四川眉山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占地面积为 120,001 ㎡,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预计 2024 年 4 月投

产。

    项目总投资 109,986 万元,建设投资为 54,234 万元,其中设备购置 21,120 万元;

安装费 5,280 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27,834 万元。流动资金为 55,752 万元。

    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股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5,000 万元,持股 90%,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5,000 万元,

持股 10%。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合资子公司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加筹集资金。

二、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员工持股平台:

    1. 持股平台: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

                                       5
过的名称为准)
    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东营盈嘉控股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
    4.有限合伙人: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即对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经营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
    5.认缴出资额:合计 5,000 万元人民币
    6.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审批相关手
续。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丁伟涛在持股平台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参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3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
    2.拟用公司名称: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
称为准)
    3.建设地点:四川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项目建设内容:3 万吨/年硅基负极装置及配套工程。
    5.项目投资预算:109,986 万元
    6.项目用地面积:120,001 ㎡
    7.项目建设期:   24 个月
    8.项目年产值:219,027 万元
    9.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0.项目投产后的营业数据预测:本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年实现净利润:26,812
万元。
    (1)营业收入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收入
            硅基负极                             219,027
              合计                               219,027
    (2)根据上述收入、成本预测及各项运营费用预测,本项目利润预测具体情况如
下:

                                        6
                                                               单位:万元
      项目(年均)            金额                      预测依据
        营业收入            219,027        根据项目达产后收入计算得出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          1,642
                                           得出
         总成本费用         185,841        根据年营业成本及费用合计计算得出
                                           根据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总成
          利润总额          31,543
                                           本费用计算得出
           所得税            4,731         根据年所得税费用计算得出
           净利润           26,812         根据利润总额-所得税计算得出
  11.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000      90.00
     2      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四、合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须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时,在依照本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每一年度,合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如有所余税后利润的,应进行分红,
分红比例不低于 40%,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合资公司如有亏损需要股东分担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2、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7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如乙方因其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关于出资的相关约定,导致乙方未能按照上
述出资到位时间缴纳相应出资且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可将该已认缴未实缴的出资(不
含预留份额)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按照每股零元予以确定。
    (3)合资公司运营至2027年底,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达到3.0亿元,甲方
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乙方收购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如合资公司在2027年底前未达
到上述业绩指标,甲方应于2028年初按照乙方初始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固定收益收购乙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乙方有权选择所持有的股权是否被收购。
    (4)本条第(3)款条件未达成前,股东各方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3、合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合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清算
 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时,依法清算后如仍有剩余财产的,股东各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硅基负极项目的建设是公司在新能源材料行业的业务延伸,充分发挥公司在新能源

材料领域的资源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影

响力,促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议案二

 关于合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 2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

                          变更投资主体的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战略,保障本项目按照计划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实施主
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合资子公司胜华新材
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东营胜华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本次变更投资项
目的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合资子公司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
为准)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东营胜华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
名称为准),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二、2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战略,保障本项目按照计划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实施主
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营胜华盈创新材料有限
公司,本次变更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概述

    (一)变更前 2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 投资主体: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
    2. 统一代码:913705217884565988
    3. 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18 日
    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 法人代表:郭建军


                                      9
    6.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7. 注册资本:壹拾贰亿伍仟万元
    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
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
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拟变更后 2 万吨/年硅基负极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营胜华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4、注册资本:6,000 万元
    5、股东及持股比例: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              6,000     100.00
                                合计

四、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变
更为东营胜华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项目实施地
点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要原因是为了项目专业化、一体化管理的需要,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

五、关于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仅变更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会对投资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保障本项目按照计划顺利推进,提升项目区域
竞争优势,合理利用用地,有助于投资项目获得更好的收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0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议案三

                 关于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投资建设 2 万吨/年正极补锂剂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 1 万吨/
年新型导电剂项目的议案》,规划建设 2 万吨/年正极补锂剂项目和 1 万吨/年新型导电剂
项目。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战略,保障本项目按照计划顺利推进,提升项目区域竞争优势,
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变更为
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将该项目的
实施地点由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变更为四川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本次
变更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该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概述

    (一)变更前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 投资主体: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
    2. 统一代码:913705217884565988
    3. 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18 日
    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 法人代表:郭建军
    6.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7. 注册资本:壹拾贰亿伍仟万元
    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
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
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拟变更后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12
    1、公司名称: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
为准)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四川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5、股东及持股比例: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000      90.00
     2    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二、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变
更为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
兴路 198 号变更为四川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要原因是为更好地提升项目区域竞争优
势,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

三、关于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仅变更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
不会对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升项目区域竞争优势,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议案四

         关于增加 2021 年关联方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总额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并经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需要增加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并增加关联交易预计总额。

一、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增加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情况
    (1)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兖矿国宏”):
    2021 年 4 月之前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济宁石大胜华新素材有限公司租赁兖矿国宏 5
万吨/年碳酸二甲酯装置进行生产经营。2021 年 4 月之后,公司与兖矿国宏合资成立山
东胜华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运营该装置,兖矿国宏占合资公
司 40%股权,兖矿国宏由非关联方转变成了公司的关联方。
    (2)ENCHEM CO.,LTD.(以下简称“ENCHEM”):
    2021 年 4 月,ENCHEM 接受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原股东
王学英持有的 49%的股权,Enchem 由非关联方转变成了公司的关联方。
    (3)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化学”):
    高化学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 15.2%,
2021 年由于新能源材料市场火热,高化学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4)上海葆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葆霖”):
    上海葆霖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 1.8%,
2021 年由于新能源材料市场火热,葆霖公司与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
    (5)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泉州”):
    2019 年 11 月,公司与中化泉州合资成立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中化泉州股
权占比 45%,2021 年之前,合资公司处于建设阶段,未发生关联交易。2021 年发生交易


                                      14
主要为接受关联方劳务。
    (6)东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达远”)
    富华达远是公司参股公司山东石大富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1
年产生交易主要为提供水、电、蒸汽等能源。
                                                                     上年(前次)
                                             上年(前次) 本次增加后
                                                                     实际发生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预计金额(万 预计金额
                                                                           额
                                                 元)       (万元)
                                                                       (万元)
                 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                                            6,000.00    5,615.49
                               司
料
                             小计                           6,000.00    5,615.49
                 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
向关联人购买燃料                                            4,000.00    3,996.51
                               司
和动力
                             小计                           4,000.00    3,996.51
                   上海葆霖贸易有限公司                     1,500.00    1,435.45
                     ENCHEM CO.,LTD.                       12,000.00   11,534.70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
向关联人销售产                                             16,000.00   15,644.41
                           限公司
品、商品
                 东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
                                                               15.00       12.01
                             公司
                             小计                          29,515.00   28,626.57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700.00      612.94
劳务                         小计                             700.00      612.94
       合计                                                40,215.00   38,851.51
    2、增加关联交易预计总额
    (1)青岛石大富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富华”)
    2021 年公司向青岛富华销售产品甲基叔丁基醚(初级)2,317.02 吨,甲基叔丁基
醚(V2005)380.54 吨,2021 年度甲基叔丁基醚(初级)、甲基叔丁基醚(V2005)实际单价
高于预计单价。
    (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21 年接受中国石油大学劳务中增加开发超级电容器专用活性炭材料研究开发项
目技术开发费 970 万元,在上年未预计。
                                                                  上年(前次)
                                          上年(前次) 本次增加后
                                                                  实际发生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预计金额(万 预计金额
                                                                        额
                                              元)       (万元)
                                                                    (万元)
 向关联人销售产    青岛石大富华化工科技有   1,000.00     1300.00    1,231.56

                                        15
    品、商品               限公司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100.12      1200.00    1,136.40
      劳务
      合计                                   1,100.12   2,500.00      2,367.96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有关接受劳务和水电费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是:
    1、参照国内同行业或本地区同类商品的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如无上述价格时,按提供商品一方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3、当交易的商品在没有确切的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时,经双方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协议价格不高于或不低于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的价格。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的合作均以双方经营效
率最优化为基础所做的市场化选择,充分体现了专业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与上
述关联方的交易,公司均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关联交易对石大胜华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天明、于海明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议案五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
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制定了《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附件 11:《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
议案六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
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制定了《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12:《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
议案七

      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
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制定了《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附件 13:《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
议案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以下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
定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
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
将该项职权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五)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六)授权董事会按照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办理实施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
     (八)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中止、
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并相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
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继承事宜,
终止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
     (九)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
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十)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
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

                                       20
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十一)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十二)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十三)授权董事会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四)本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附件 11: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证券代码:603026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23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石大胜华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
大胜华”“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5.87%;
其中首次授予 1109.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5.47%;预留 8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
期权总量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
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1.84 元/股,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4.66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1.84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6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24
核心骨干等。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
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5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26
                                                           目 录


声 明 ........................................................................................................................... 23
特别提示 ..................................................................................................................... 24
目 录 ........................................................................................................................... 27
第一章         释义 ............................................................................................................. 29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31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31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 31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32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33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33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33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33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35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 35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 3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 35
第六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37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 37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37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 37
四、本激励计划可行权日 ......................................................................................... 37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 39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40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40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40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40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41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 41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 42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 44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45


                                                                27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 45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 45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 46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47
一、会计处理方法 ..................................................................................................... 47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 47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49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49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 50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 50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5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52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52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5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54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 5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54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56
第十四章 附则 ........................................................................................................... 57




                                                            2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石大胜华/上市公司/公司    指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
股票期权                  指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
等待期                    指
                               之日止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

                               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董事会决议日              指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日,即2022年5月3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9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30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积极
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以不断提升公司
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所有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
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
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防止人才
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并
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
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31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2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5 人,包括: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
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或聘任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33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4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5.87%;其中
首次授予 1109.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5.47%;预留 80.00 万份
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
总量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
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草案公布时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郭天明        董事长            100.00           8.41%          0.49%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54.00           4.54%          0.27%

    郑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吕俊奇     董事会秘书            24.00           2.02%          0.12%

  宋会宝      总会计师             24.00           2.02%          0.12%

  丁伟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侯家祥         董事              24.00           2.02%          0.12%



                                       35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               835.3           70.23%           4.12%
          (258 人)
          预留部分                      80            6.73%           0.39%

             合计                  1189.30         100.00%            5.8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上述拟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6
第六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股
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
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7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
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

                                              38
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39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1.84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1.84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
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4.6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11.84 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同。




                                     40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1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本公司的业绩考核



                                     42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造成上述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可比情况,如作出相应调整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
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C”,则激励对象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进行行权。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D”(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3
       考核等级           A或B                 C                 D

       行权比例            100%               80%                0%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
权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
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收入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是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绝对
金额,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
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
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只有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全部或部分
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44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
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45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
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46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
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
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
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已确认的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
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1、标的股价:96.31 元/股(2022 年 4 月 29 日收盘价)

                                       47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92%、14.40%、13.67%(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
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 %、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09.30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
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3,639.40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5 月授予股票期
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至 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摊销总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成本

     3,639.40         1,346.10         1,433.80          699.79           159.7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

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
带来的费用增加。




                                          48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和《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
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49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
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七)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
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50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52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
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53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情形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继续
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
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
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
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
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
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
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或
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
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55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
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
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6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57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公司”)
    上市日期:2015 年 5 月 29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2,680,000 元
    主营业务:碳酸酯类溶剂、锂盐、添加剂及硅基负极等锂电材料产品,聚焦新能源、
新材料领域。
    (二)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郭天明、于海明、周林林、张金
楼、陈伟、侯家祥,独立董事徐春明、彭正昌、王清云。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是:高建宏、于相金、王晓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分别是:于海明、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
    (三)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7,056,208,585.05     4,475,299,824.87    4,643,499,947.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78,405,919.29      259,791,875.52      308,453,101.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
                                   1,164,682,057.93      252,812,965.39      304,499,580.38
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4,689,609,218.61     3,279,988,398.87    3,240,056,532.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104,376,480.54     2,059,841,691.36    1,807,663,849.4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5.81                1.28                 1.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5.75                1.25                 1.50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83               13.43             18.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45.29               13.07             18.00
资产收益率(%)

                                         58
    (四)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1、本公司的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二、本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所有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
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防止
人才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59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
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股
权激励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
平等。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5.87%;其中
首次授予 1109.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5.47%;预留 80.00 万份
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
总量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
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60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披露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5 人,包括: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
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已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草案公布时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郭天明           董事长             100.00            8.41%           0.49%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54.00            4.54%           0.27%
    郑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吕俊奇        董事会秘书             24.00            2.02%           0.12%
   宋会宝           总会计师            24.00            2.02%           0.12%
   丁伟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侯家祥               董事            24.00            2.02%           0.12%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                     835.3           70.23%           4.12%
           (258 人)
            预留部分                       80            6.73%           0.39%
             合计                     1189.30          100.00%           5.87%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61
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1.84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1.84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4.6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11.84 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同。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62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股
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
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63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
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
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4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5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本公司的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造成上述


                                              66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可比情况,如作出相应调整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
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C”,则激励对象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进行行权。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D”(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考核等级                 A或B                     C         D

        行权比例                 100%                     80%       0%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
权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
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收入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是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绝对


                                              67
金额,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
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
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只有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全部或部分
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
量。


                                      68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69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
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和《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
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
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股东”)的

                                       70
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
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71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
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
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
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73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
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情形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继续按
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
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

                                     74
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
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
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的
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
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
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

                                     75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股票期
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
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
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76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
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
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
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已确认的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
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1、标的股价:96.31 元/股(2022 年 4 月 29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92%、14.40%、13.67%(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

                                       77
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09.30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
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3,639.40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5 月授予股票期
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至 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摊销总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成本

         3,639.40       1,346.10        1,433.80         699.79           159.7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
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3.上述
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
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3、《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78
附件 12: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等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
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
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
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79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考
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本公司的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造成上述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可比情况,如作出相应调整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

                                              80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
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C”,则激励对象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进行行权。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D”(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考核等级             A或B              C                 D
        行权比例             100%             80%                0%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期间为 2022 年至 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
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考核期间与首次授予一致,为 2022 年至 2024 年三
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考核 2023 年至 2024 年两个会
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报告。

    (三)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
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

                                      81
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人力资源部负
责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82
附件 13: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草案公布时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郭天明          董事长                     100.00             8.41%            0.49%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54.00             4.54%            0.27%
      郑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吕俊奇        董事会秘书                    24.00             2.02%            0.12%
     宋会宝         总会计师                     24.00             2.02%            0.12%
     丁伟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侯家祥             董事                     24.00             2.02%            0.12%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                         835.3            70.23%            4.12%
               (258 人)
               预留部分                              80            6.73%            0.39%
                 合计                          1189.30           100.00%            5.8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上述拟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序号                     姓名                                岗位
         1                      黄鲁伟                             高层管理
         2                      罗海钊                             高层管理
         3                      邢显博                             高层管理
         4                      李贤东                             高层管理
         5                       王斌                              高层管理
         6                      郭建军                             高层管理
         7                       韩晔                              高层管理
         8                      孔德政                             高层管理
         9                      薛茂伟                             高层管理
         10                     钱学一                             高层管理

                                                83
11   李新          高层管理
12   栗志          高层管理
13   李秀波        高层管理
14   宋垒          高层管理
15   胡强          高层管理
16   范国峰        中层管理
17   缪文海        中层管理
18   任飓          中层管理
19   蒋日福        中层管理
20   贾少山        中层管理
21   王倩倩        中层管理
22   卜岩          中层管理
23   董倩          中层管理
24   常平杰        中层管理
25   李广武        中层管理
26   王志水        中层管理
27   常增明        中层管理
28   吕蕾          中层管理
29   阎子祯        中层管理
30   孙景辉        中层管理
31   赵佳          中层管理
32   陈英楠        中层管理
33   苗兴铭        中层管理
34   王丽          中层管理
35   张建涛        中层管理
36   杨洪涛        中层管理
37   贾冬梅        中层管理
38   孙海旺        中层管理
39   延坤          中层管理
40   曹丙凯        中层管理
41   刘滢          中层管理
42   郑君          中层管理
43   鲍林          中层管理
44   江小雪        中层管理
45   汤昆          中层管理
46   陈现法        中层管理
47   李广进        中层管理
48   孙贵生        中层管理
49   闫存芳        中层管理
50   顾维森        中层管理
51   李戈          中层管理
52   李辉          中层管理
53   张洪峰        中层管理

              84
54   陈永进        中层管理
55   王义勇        中层管理
56   曹立峰        中层管理
57   胡泽和        中层管理
58   赵刚          中层管理
59   范锋          中层管理
60   吴超          中层管理
61   谢永杰        中层管理
62   袁磊          中层管理
63   魏林埔        中层管理
64   苏振杰        中层管理
65   孟凡涛        中层管理
66   范怀玉        中层管理
67   李忠杰        中层管理
68   黄涛          中层管理
69   韩超          中层管理
70   王凤竹        中层管理
71   刘强          中层管理
72   孙武          中层管理
73   鲍华          中层管理
74   李旭光        中层管理
75   赵建强        中层管理
76   谷洪闪        中层管理
77   杨明          中层管理
78   郝文玉        中层管理
79   王大帅        中层管理
80   陈强          中层管理
81   袁义超        中层管理
82   王玉申        中层管理
83   吴敬亮        中层管理
84   于国辉        中层管理
85   杨福民        中层管理
86   张需鹏        中层管理
87   李锋          中层管理
88   杨晓          中层管理
89   陈慧泉        中层管理
90   张帅          中层管理
91   王鼎          中层管理
92   韩忠祥        中层管理
93   张兴明        中层管理
94   张春亮        中层管理
95   程路平        中层管理
96   朱伟          中层管理

              85
97    方华          中层管理
98    孙宝军        中层管理
99    于金龙        中层管理
100   高兴涛        中层管理
101   何振东        核心骨干
102   姚志国        核心骨干
103   王保国        核心骨干
104   苏峰          核心骨干
105   邵坤          核心骨干
106   李春霞        核心骨干
107   曹秋薇        核心骨干
108   西军          核心骨干
109   李路康        核心骨干
110   左绍波        核心骨干
111   赵向锋        核心骨干
112   张晓华        核心骨干
113   朱林          核心骨干
114   杨兴华        核心骨干
115   薛颖          核心骨干
116   丁俊          核心骨干
117   高明亮        核心骨干
118   刘登华        核心骨干
119   刘殿忠        核心骨干
120   武士洪        核心骨干
121   魏业辉        核心骨干
122   孙钦帅        核心骨干
123   成凯凯        核心骨干
124   张启勇        核心骨干
125   黄东          核心骨干
126   黄云松        核心骨干
127   李允龙        核心骨干
128   张海          核心骨干
129   齐道彦        核心骨干
130   刘坤          核心骨干
131   张道祥        核心骨干
132   刘方翔        核心骨干
133   纪跃国        核心骨干
134   高浩          核心骨干
135   闫绍飞        核心骨干
136   马俊曦        核心骨干
137   魏伟          核心骨干
138   张桐          核心骨干
139   刘广农        核心骨干

               86
140   苏海明        核心骨干
141   丁希宁        核心骨干
142   孙艳霞        核心骨干
143   杜成钰        核心骨干
144   高琦琳        核心骨干
145   刘静怡        核心骨干
146   云琰          核心骨干
147   潘恒瑞        核心骨干
148   胡晓明        核心骨干
149   刘晓力        核心骨干
150   齐朋朋        核心骨干
151   邵泽涛        核心骨干
152   王景明        核心骨干
153   王雷          核心骨干
154   王磊          核心骨干
155   钟小军        核心骨干
156   蒋建芳        核心骨干
157   李杨          核心骨干
158   肖家池        核心骨干
159   王淼          核心骨干
160   李洪坤        核心骨干
161   魏海荣        核心骨干
162   谢永峰        核心骨干
163   商振东        核心骨干
164   杨明          核心骨干
165   陈吉虎        核心骨干
166   牛亮亮        核心骨干
167   任振中        核心骨干
168   孙发源        核心骨干
169   李彦坤        核心骨干
170   张良宾        核心骨干
171   谷旭          核心骨干
172   张明建        核心骨干
173   郑国栋        核心骨干
174   崔乃文        核心骨干
175   印振昌        核心骨干
176   刘健          核心骨干
177   侯文章        核心骨干
178   张风廷        核心骨干
179   巴洪波        核心骨干
180   刘恩光        核心骨干
181   李杰          核心骨干
182   刘志和        核心骨干

               87
183   肖子强        核心骨干
184   孙喜滨        核心骨干
185   于斌          核心骨干
186   王勇          核心骨干
187   王怀军        核心骨干
188   张景国        核心骨干
189   吕英昌        核心骨干
190   辛波          核心骨干
191   王暖鹏        核心骨干
192   马国          核心骨干
193   刘小兵        核心骨干
194   朱国森        核心骨干
195   王维伟        核心骨干
196   张军          核心骨干
197   盖文沅        核心骨干
198   张玮舟        核心骨干
199   陈玉强        核心骨干
200   申路路        核心骨干
201   蔡建国        核心骨干
202   盖波          核心骨干
203   付秀国        核心骨干
204   杨国辉        核心骨干
205   刘淼          核心骨干
206   张敏          核心骨干
207   马震          核心骨干
208   张志威        核心骨干
209   郝春明        核心骨干
210   王帅          核心骨干
211   于涛          核心骨干
212   马善鹏        核心骨干
213   蔚振国        核心骨干
214   徐海龙        核心骨干
215   廉昆          核心骨干
216   韩洪亮        核心骨干
217   马尊泽        核心骨干
218   李瑞          核心骨干
219   苏招晖        核心骨干
220   马文平        核心骨干
221   王昌海        核心骨干
222   黄凯凯        核心骨干
223   王磊          核心骨干
224   周旺余        核心骨干
225   孙振国        核心骨干

               88
226   邢希民        核心骨干
227   赵建平        核心骨干
228   曹西涛        核心骨干
229   王春玉        核心骨干
230   吕颖灏        核心骨干
231   桑大宁        核心骨干
232   熊高钊        核心骨干
233   于汉亮        核心骨干
234   王瑞          核心骨干
235   燕经海        核心骨干
236   袁华龙        核心骨干
237   洪辰宇        核心骨干
238   张鲁山        核心骨干
239   周升鹏        核心骨干
240   孙金辉        核心骨干
241   李乐乐        核心骨干
242   肖胜利        核心骨干
243   张强          核心骨干
244   付青          核心骨干
245   张光          核心骨干
246   张和晓        核心骨干
247   高磊磊        核心骨干
248   陈飞          核心骨干
249   郑凯          核心骨干
250   王月龙        核心骨干
251   郑立松        核心骨干
252   李震          核心骨干
253   张超          核心骨干
254   吴彬          核心骨干
255   赵永生        核心骨干
256   陈玉帅        核心骨干
257   刘得雨        核心骨干
258   张鹏飞        核心骨干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