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石大胜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5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石大胜华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
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
管理能力相适应,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
争力。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自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
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
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有关规定,填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
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
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
够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董事会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宜,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
的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