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石大胜华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5.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方式等内容。
2. 2022 年 8 月 1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公司办公楼 A402 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2
法律意见书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 83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1,727,10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55.124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5.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
3
法律意见书
议案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9.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