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胜华新材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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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
日、联系方式等内容。
2. 2022 年 11 月 1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
路 198 号公司办公楼 A402 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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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公司股份 59,227,37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29.2200%。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根据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控股”)出具的相关
声明及确认文件,在石大控股 100%股权交割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之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期间,石大控股将无条件放弃所持公
司 8.31%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石大控股通过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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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鉴于石大控股已承诺放弃表决权,
经确认,前述投票行为系石大控股相关人员的错误操作,石大控股的前述网络投
票为无效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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