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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华新材:胜华新材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6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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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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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胜华新材办公楼 A402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29,425,9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184%。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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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5.798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3 名,代表公司
股份 61,446,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316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与榆高化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37,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终止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20万吨/年电解液及配套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37,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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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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