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9
东方华银关于凯众股份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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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9 年 6 月 6 日,贵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股东大会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
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7,815,59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5.141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815,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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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2,58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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