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05-22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众股份
股票代码:603037
信息义务披露人 1:杨颖韬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
信息义务披露人 2:杨建刚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
信息义务披露人 3:侯瑞宏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
信息义务披露人 4:侯振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而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020 年 5 月 22 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11
第六节 后续计划........................................................................................................................... 12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8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20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2
财务顾问声明................................................................................................................................. 23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4
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颖韬、杨建刚、侯瑞宏、侯振坤
上市公司、公司、凯众股份 指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37.SH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准则第15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准则第16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差异。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杨颖韬先生
姓名 杨颖韬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身份证号 410303**********3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
否
久居留权
杨颖韬先生最近五年均任职于凯众股份,历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
杨颖韬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凯众股份外,杨颖韬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未在其
他上市公司中持有 5%以上的权益,也未成为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二)杨建刚先生
姓名 杨建刚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身份证号 410311**********5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
否
久居留权
杨建刚先生最近五年均任职于凯众股份,历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
董事长。
4
杨建刚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凯众股份外,杨建刚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未在其
他上市公司中持有 5%以上的权益,也未成为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三)侯瑞宏先生
姓名 侯瑞宏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身份证号 410303**********1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
否
久居留权
侯瑞宏先生最近五年均任职于凯众股份,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侯瑞宏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凯众股份外,侯瑞宏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未在其
他上市公司中持有 5%以上的权益,也未成为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四)侯振坤先生
姓名 侯振坤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身份证号 412722**********5X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 否
5
久居留权
侯振坤先生最近五年均任职于凯众股份,历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侯振坤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凯众股份外,侯振坤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未在其
他上市公司中持有 5%以上的权益,也未成为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达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对上市
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
杨颖韬 杨建刚 侯瑞宏 侯振坤
20.88% 2.82% 2.45% 0.28%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考虑到当下疫情形势下复杂多变的企业外部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在
原一致行动关系(指公司 8 位股东在 2017 年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而达成的一致
行动关系,已于 2020 年 1 月到期解除,详见公司 2020 年 1 月 21 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3)解除后,任何一名股东都无法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施加重
大影响;如能在部分股东(尤其是在公司担任关键职务的股东)之间重新建立一
致行动关系将可以明显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要求亦不冲
突;在现阶段,存在实际控制人,更有利于公司精准把握发展脉搏,保证重大事
项的决策统一,更有利于实现公司中短期发展目标。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颖韬、
杨建刚、侯瑞宏、侯振坤)均为公司内部董事,且杨建刚现任公司董事长,侯振
坤现任公司总经理,侯瑞宏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担任关键
6
性职务多年,深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认可公司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彼此
了解和认可各自的优缺点,愿意通过优势互补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经自主协商,2020 年 5 月 2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颖韬、
杨建刚、侯瑞宏、侯振坤)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决定在公司重大事项决
策上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到期后可以续
签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在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需要各方审议的重大
事项决定之前,召开一致行动会议,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形成一致意见。
(2)各方应根据一致行动会议决议的结果行使提案权,在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上行使表决权,在公司提议实施重大事项。
(3)各方如果需要向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时,
应当召开一致行动会议,并经一致行动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杨建刚统一向公司提
名。
(4)一致行动会议由杨建刚召集和主持。
(5)各方在一致行动会议中,均拥有一票表决权,可以就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一致行动会议的议案需三票(含)以上赞成方能通
过,但特殊审议事项(详见一致行动协议 4.2 条)杨颖韬有一票否决权。
(6)如果经审议,一致行动会议未能就所议事项通过决议,则各方不得行
使提案权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不
得提议在公司实施。
(7)本协议有效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到期后可以续签协议。”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已登记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目的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
务人介绍”之“(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说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为了保持公司
控制权稳定、保持公司股价稳定以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不排除有增
持公司股份的安排;同时,基于个人资金需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侯瑞宏先
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50 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0.47%。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而构成权益变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增减,凯众股份总股本为
105,823,7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为一致行动关系,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27,977,43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44%。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股份占公司总
序号 持有股份数量(股) 股份类型
姓名 股本的比例
1 杨颖韬 22,097,891 非限售流通股 20.88%
2 杨建刚 2,984,405 非限售流通股 2.82%
3 侯瑞宏 2,595,134 非限售流通股 2.45%
非限售流通股
4 侯振坤 300,000 0.28%
/限售流通股
合计 27,977,430 - 26.44%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公
司未达到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
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22,350 股予以回购注销,其中信息披露
义务人之一的侯振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中的 150,000 股将予以回购注销。根据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目前公司暂未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凯众
股份总股本将为 104,901,35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公司 27,827,430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股份占公司总
序号 持有股份数量(股) 股份类型
姓名 股本的比例
1 杨颖韬 22,097,891 非限售流通股 21.07%
9
2 杨建刚 2,984,405 非限售流通股 2.84%
3 侯瑞宏 2,595,134 非限售流通股 2.47%
4 侯振坤 150,000 非限售流通股 0.14%
合计 27,827,430 - 26.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侯瑞宏先生已质押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42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10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而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涉及股份交易、持股数量变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
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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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
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
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
具体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具体计
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
改变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12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具
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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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其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独
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无实
质性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
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体系。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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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形。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包括
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
15
业竞争。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针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
性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
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
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
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外,不存在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
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
易;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
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
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
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
16
的义务。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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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
安排的行为。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8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
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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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
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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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持
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
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自查报告;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7、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颖韬 杨建刚
侯瑞宏 侯振坤
2020 年 5 月 20 日
22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文奇 陈启航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
23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市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凯众股份 股票代码 603037
杨颖韬、杨建刚、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 上海市
瑞宏、侯振坤
增加 □
减少 □
有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无 √
□
其他:无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
是 □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 是 □ 否 √ 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
否 √
5%以上 市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无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27,977,430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6.44%
变动种类:无变动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数量:0股
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
是 □ 否 √
持续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是 □ 否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股份变动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
同业竞争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其他: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保持公司股价稳定以及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不排除有增持公司股份安排。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是 □ 否 √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 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
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
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 是 □ 否 √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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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
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颖韬 杨建刚
侯瑞宏 侯振坤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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