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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思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6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 Steven Paul Hulme 先生的有关资料,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副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形。
    2、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Steven Paul Hulme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二、《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09 月 0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美思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09 月 05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全体独立董事:徐志坚、蒋剑春、邓德强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