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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酒家: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71 号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
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在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
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调整了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内容在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行权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对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董事会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56 名
调整为 255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403.05 万份调整为 401.95 万份。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
合条件的 2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1.95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王润培、杨荣明、王晓华、刘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