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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酒家: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1-20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
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在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
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调整
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鉴于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56 名调整为 255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403.05 万份调整为 401.95 万份。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个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3、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6、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
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
的 2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1.95 万份股票期权。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