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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酒家: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0-04-29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归口部门:                     保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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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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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维护
公司股东及员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行为,公司根据《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酒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基于慈善目的
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
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
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
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
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
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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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
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
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模
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
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
出。
     (三) 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下属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
统一管理,下属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四) 严格管控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
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对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
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
须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
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及捐赠主体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
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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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
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
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方向包括对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
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
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
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七条 具体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
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
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
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
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外捐赠主体是公司。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
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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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处
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
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
捐赠:
     (一) 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 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 国家财政拨款;
     (五) 受托代管财产;
     (六)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 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
     (九) 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对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
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
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
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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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并建立工作台账。任何个人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
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
进行责任追究。
     (一) 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
营的;
     (二) 公司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
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 受赠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
业或组织;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有关部门
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乡村振兴等捐赠
外,公司净资产(指公司上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下同)小于
200 亿元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100 万元;
净资产在 200 亿元至 500 亿元之间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原则上不应超过 300 万元;净资产大于 500 亿元时,年度累计
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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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
算,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捐赠总
额限制要求,存在特殊情形需要突破总额限制的,需对捐赠的
必要性、重要性作详细分析,并报告相关部门。对外捐赠预算
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在年度预算内且单项金额 1,000 万元以内(含本数)的对
外捐赠,以及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
帮扶和乡村振兴等捐赠,由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执行,
无需另行报批。
     第十七条 确因国家、省、市的政策要求或工作部署,需
突破年度预算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
生的对外捐赠(含下属公司),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 对外捐赠项目在 50 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二) 对外捐赠项目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内的,需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但本条第(四)项情形除外。
     (三) 依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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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属于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
帮扶和乡村振兴捐赠项目,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按政府级
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并向董事会备案。
     (五)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化整为零,同一捐赠事项
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期捐赠的、同一捐赠主体和目的而捐赠
对象不同的、同一捐赠对象由公司及下属公司共同捐赠的,捐
赠规模均按汇总捐赠金额管理。
     (六) 对外捐赠报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董事会决议、对外捐赠方案,及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
赠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捐赠事由;
     (二) 捐赠对象;
     (三) 捐赠途径;
     (四) 捐赠方式;
     (五) 捐赠责任人;
     (六)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七) 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
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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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后,按照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下属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在经过各自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之后向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申请,相应部门参照上述
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
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预算幅度内,
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
税扣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
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
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捐赠收据的,
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公
司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
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
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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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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