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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广州酒家: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2022-09-16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
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有权列席公司
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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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并具有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
独立工作能力。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
和检查。
    第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
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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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
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
职责行为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公司应当
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
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
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
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六)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接受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
不得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八)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九)及时、全面掌握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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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按规定向股东大会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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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七)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项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股东代表 2 人,公司职工代表 1 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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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
心,同时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
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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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监事会的部分职权。监事
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除本规则第十八条另有规定外,由
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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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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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未按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三日前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和通知形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任何已出席会议的监事,均视为已收到依照本条规定发出的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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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确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
有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议的,应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
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
应在开会前一日送达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召集人办理授权委
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监事会召集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
监事。授权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
次会议、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的表决态度等内容,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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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根据职权要求可单
独行使监事监督职责,提出监督报告;若做出重大决议决定,经
监事会成员集体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
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采用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
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并
予以记载。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
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
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
事会召集人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
    第三十六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
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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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
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
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一名记
录员负责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
托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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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十年。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
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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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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